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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對於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依法囑託該管長官送達者,郵務機構得向該管長官指定之處所或特種信箱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