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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於國庫代理銀行或其轉委託之代辦機構(下稱代庫銀行)開立刑事保證金國庫機關專戶(下稱刑事保證金專戶),辦理以現金繳納刑事保證金之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