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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
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
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