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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即予駁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