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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事件,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收到該案卷宗十五日內裁
定之。
前項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