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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需經法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少年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並將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於警卷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