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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少年觀護所長官接受抗告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裁定之少年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