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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39 條
審理期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認為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少年已滿
二十歲而應依本法第四十條前段裁定之事件,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審理及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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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