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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32 條
少年法院開始審理之裁定,得於調查時以言詞為之,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其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者,得即
時開始審理。
前項即時開始審理情形,於少年之輔佐人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時,少年法
院應另行指定審理期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