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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31 條
調查期日,應由書記官依進行事項製作調查筆錄;事件依本法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各款裁定終結前,宜注意使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及
最後予到場之少年陳述之機會。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
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調查筆錄應由到場之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到場之人
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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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