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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22 條
詢(訊)問少年前,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
適當之人到場。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
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