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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4 條
少年犯罪依法應受軍事審判者,得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