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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審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
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
法院關於提審聲請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準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