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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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6 條第 4、5 項、第 208、211-1條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1 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