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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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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