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7/02 14: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37 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相關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