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08/12/10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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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33、404、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93-2~
93-6 條條文及第八章之一章名,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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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