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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6 條第 4、5 項、第 208、211-1條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1 條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