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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327 條
命自訴代理人到場,應通知之;如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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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