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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271 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