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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6 條第 4、5 項、第 208、211-1條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9-3 條
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