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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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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6  條第 4、5 項、第 208、211-1條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9-1 條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