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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進口商依規定程序所進口之貨物中有匪偽物品者,除合於左列規定之一,
准予辦理退關外,餘均予沒入:
一 自裝載該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後,於報關前自動向海關申報誤裝匪偽
物品者。
二 於報關後發現係誤裝匪偽物品,經提出事前並不知情之確實證明並經
調查屬實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