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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懲治叛亂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