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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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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09.01.15 修正之第 18、24、3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相關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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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