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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怠於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三、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而不為報告或試驗者,或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不為熟練技術員工之供給者。
四、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前半段規定,所
發之命令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