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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關於管制動員物資及業務,其他法令已規定審判機關及程序者,仍依其規
定,但情節重大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國家總動員會議決定,改由有軍法審
判權之機關審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