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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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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