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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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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