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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2.02.08 修正之第 91-1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