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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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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