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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