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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5-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