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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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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