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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