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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代理聲請、起訴、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或雖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補正者,自程序代理人受委任後代為之時,始生該程序行為之效力。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