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6: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施行前由法院行調解程序之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行訴訟程序者,應分別將事件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本法施行後,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三項起訴之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