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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商業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關於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商業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相對人以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