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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勞工為本法第五十條之聲請者,就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應釋明之。
法院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所為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為限。
勞工與雇主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所同意之工作內容,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