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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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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勞工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移送,而應命補正、移送及駁回,或有其他事項依法應由法官裁定者,由法官以勞動法庭之名義為之。法院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後,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