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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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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但因案情繁雜或審理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法院應儘速釐清相關爭點,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為補充陳述、提出書證與相關物證,必要時並得諭知期限及失權效果。
二、請求機關或公法人提供有關文件或公務資訊。
三、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四、通知當事人一造所稱之證人及鑑定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五、聘請勞動調解委員參與諮詢。
法院為前項之處置時,應告知兩造。
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法院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利用遮蔽、視訊等設備為適當隔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