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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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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經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繳納裁判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