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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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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