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1: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遠距訊問結束後,證人、鑑定人得傳真日費、旅費聲請書兼領據,向訊問法院聲請,經審核後,由訊問法院郵寄證人、鑑定人或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
前項之日費、旅費,以證人、鑑定人至受訊問處所為計算基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