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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86 條
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
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
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
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