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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73 條
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