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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55 條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除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外,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並適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