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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39 條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