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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20 條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