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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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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0 條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法院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輔助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